近日,射陽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雖然最終法庭駁回原告王某要求與被告董某離婚之訴訟請求,但該案案情仍然令人耐人尋味。

 

女青年王某與男青年董某均系江蘇射陽人, 20099月份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后,于同年10月份登記結婚。20104月份雙方外出打工期間發生感情糾紛,原告口頭提出離婚,同時要求被告搬出去住,于是自此原、被告分居。分居期間,被告董某受他人蠱惑,懷疑原告結婚剛過半年就要離婚是騙婚行為,于是將原告婚前購置的房屋賣房款17萬元轉移至個人賬戶,后又糊涂地提取全部現金后交與他人保管。騙子得手后攜款逃跑,原告追款未果。原本就與丈夫發生感情糾紛的王某得知房款被騙后痛苦萬分,于201091正式具狀訴至射陽法院,要求與被告董某離婚。

 

法院在綜合考慮雙方婚姻狀況的基礎上,認為雙方矛盾實屬因賣房款被騙而發生的感情危機,當前應團結一致盡力追回被騙房款,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遂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