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感情不和后,雙方經法院調解協議離婚,女兒隨母親生活,由母親負責撫養,父親不貼補撫養費。現母親獨自撫養困難,女兒向父索要撫養費未果,遂訴訟法院要求父親對其盡撫養義務。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小鳳(化名)現年八歲,因母親與父親感情不和,父母于200942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議確定小鳳由其母親負責撫養,父親不貼補撫育費。雙方離婚后,小鳳跟隨母親。現小鳳以其母親無力獨自撫養為由,遂訴至本院,要求父親支付撫育費。

 

庭審中,小鳳父親稱,2006年其因為犯法被判刑,其妻子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協議離婚。我的父母受不了這個刺激,父親在2008年查出癌癥,于20097月去世,母親在2007年臘月腦出血,現癱瘓在床,至今生活不能自理,花去醫療費十幾萬元,經濟十分困難,并不是不愿意支付小孩撫養費,而是無能力支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父母離婚時,其原告的母親已考慮到被告的家庭實際困難,故不要求被告貼補小孩撫育費。然而從原告母親與被告協議離婚至原告向本院起訴,被告的生活條件并未得到改善,故本院酌情被告暫每月給付小孩撫育費100元,待被告的經濟狀況好轉后,原告可另行訴訟要求增加撫育費。遂作出被告小鳳之父每月貼補原告小鳳撫育費100元,小鳳的醫療費、教育費憑票據由被告負擔一半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