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單位以偷竊的名義開除,這讓張軍有些受不了,他認為自己并無偷竊行為。在法庭上,雙方也為是否偷竊爭論不休,最終無法證明張軍確實有偷竊行為。經過徐州中院法官的多次調解后,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單位同意給予一定經濟補償,最終張軍撤回訴訟。

 

事件回放  辭退員工因其“偷竊”

 

張軍,40多歲,在一家飯店從事服務工作,每月工資700元左右。2008年年底,飯店以張軍在工作期間有偷盜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為由,對其做出辭退處理的決定。

 

“以這種方式離開單位,讓我難以接受。”張軍對飯店的決定感到很委屈,他并不承認自己有偷盜行為。另外,張軍認為,他在飯店工作了很多年,但最近一兩年才和飯店正式簽了合同,在自己工作期間,飯店沒有依法給辦理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支付的工資低于徐州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張軍要求飯店支付失業補償金等。

 

而飯店則表示,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發現張軍有偷盜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張軍也寫了檢查,公司對其進行了開除處理,當月的工資正常發放,而且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等各項保險都為其繳納到2008年年底。飯店認為,張軍離開時給其送達的是終止合同通知書,應駁回原告的訴請。

 

爭議焦點  員工是否存在“偷竊”

 

雖然張軍以追討各項保險和補償金等為訴訟請求,但在法庭上的大部分時間,雙方都圍繞張軍是否存在偷竊行為而爭論不休。

 

飯店表示,根據當時管理人員的匯報,快下班的時候在張軍工作的湯鍋旁邊發現了醬油,后來根據員工手冊做出了相應的檢查,飯店經過研究決定予以辭退。

 

為證明員工張軍有偷竊行為,在法庭上飯店出具了一份由張軍書寫的檢查書,內容為在屬于我的工作場所里,出現了不該出現的生抽一桶,是我的過失,愿意接受處理。隨后幾天,飯店就對張軍做出辭退處理決定。

 

對于這樣一份檢查書,張軍說明了自己的理由:當時下班不讓我們回家,我家孩子小我等著回家,他說寫完才讓回家。張軍認為,檢查里只是說在工作場所里出現了不該出現的醬油,是過失,是否符合所謂的盜竊尚不明確,問題也沒達到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程度。張軍表示這個證據不應采信,這是自己在強制情況下違心寫的,他認為如果發生盜竊,飯店可以報警查明事實。

 

在法庭上,飯店還找來張軍昔日的同事作為證人出庭。證人表示,在張軍的湯鍋邊發現一瓶沒開封的醬油,按規定只有廚師做菜才能使用醬油,負責湯鍋的只能使用鹽和味精,另外稱張軍曾因工作期間洗衣服被罰款。

 

對證人的說法,張軍予以否認。他表示不清楚醬油怎么會在自己的工作場所,另外洗的衣服也是工作服。

 

張軍表示,他并非要單位給予多少補償,只是對當初單位以偷竊名義開除自己感到十分委屈,希望通過訴訟的方式為自己討個說法。

 

審理結果  多次調解最終和解

 

法院認為,張軍與飯店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已實際履行。張軍在飯店工作期間,飯店為其繳納了各類社會保險,且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行政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強制征繳的職權范圍,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

 

對張軍要求補足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因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未被法庭支持。對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要看能否確認員工有違反規章制度中的盜竊行為。但從張軍的表述看,他不認為自己有偷盜行為,檢查書也寫得較含糊,也沒其他更確鑿的證據,這使得法院很難確認事實的真相。

 

為最大限度保障員工利益,法院開展了多次調解工作。最終,用人單位同意給予張軍一定的經濟補償,張軍隨后向法庭書面提交了撤訴申請。(文中人物與單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中,企業以偷竊為由開除員工是否有法律依據?由于餐飲行業的特殊性,企業從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保障食品衛生安全等角度出發,對員工的要求和管理都相當嚴格,因此員工的行為要嚴格遵守員工手冊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另一方面,企業在做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要確認自身的程序是否合法、證據是否確鑿,這樣才能做到讓員工心服口服。雖然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規章制度來處罰員工,但卻不能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以除名的方式來處理。

 

員工和企業通過這起案件應引以重視的是:首先要有規范的勞動關系。企業在執行內部規定和準則時,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對待問題應該更加嚴謹,在事實沒有完全確認的情況下,不可以對員工妄加判斷。比如這起案件中,企業聲稱員工有偷竊行為,但是從法庭的調查來看,并無法百分之百確認有這種行為。可是一旦被企業以偷竊為由開除,這樣對員工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對重新就業形成了一定的阻礙,并成為再就業過程中的一個污點。而作為員工個人,尤其是在一些規章制度比較嚴格的特殊行業,首先要以身作則,遵守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不要以為嘗一口湯試一下菜都無關緊要,對自己嚴格要求,才會獲得他人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