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指紋代價24000元
作者:春華 孫慶 孫寧 發布時間:2010-10-13 瀏覽次數:638
原來,去年3月,家住新沂市棋盤村村村民王某某為借款請平時關系較好的陳某能給做一下中間人,證明一下,年進半百的陳某礙于情面,遂在借據上面保證人欄按了手印。10個多月過去了,王某某逾期未還,債權人多次催收未果后,在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將陳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經審理,依保證責任判決陳某承擔保證責任,陳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在借款合同成立的情況下,保證人陳女應按照借據約定,想債權人承擔借款人到期不還款的保證責任,遂依法維持了一審判決。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農村金融借貸市場逐步升溫,但制度較為不健全,在進行借貸時為追求效率常常不以物保對債務進行保證,而以“人”保作為常用的保證方式。保證常以自己的親朋好友作為保證人,往往一起借款便牽涉到幾戶人家。因保證人法律意識不強,認為自己只是起到“證明人”的作用,不會承擔多大責任,且礙于請朋好友的情面,不得不出面擔保,卻沒有意識到擔保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當下貸款人還款意識差,一旦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者經營不善,無錢還貸時,便會舉家外出杳無音訊。此時債權人只能要求保證人進行還貸,以保證自己債權能夠實現。對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應充分認識擔保貸款的性質,不能礙于情面盲目擔保,以免自身陷入債務糾紛,甚至承擔替之還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