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阿卜杜熱合曼·喀迪爾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201011313時許,17歲少年阿卜杜熱合曼·喀迪爾在啟東市匯龍鎮人民路建設銀行前對一女子實施扒竊時,被蔡某發現,蔡即上前制止,阿卜杜熱合曼·喀迪爾轉身用拳頭擊打蔡某,蔡某將阿卜杜熱合曼·喀迪爾抓住并將其按倒在地與其搏斗,同時呼喊:“抓小偷。”阿卜杜熱合曼·喀迪爾為防止被抓獲,拿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蔡某捅傷,后倉皇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蔡某的傷情為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阿卜杜熱合曼·喀迪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場所實施盜竊,被發現后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持刀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實施犯罪行為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