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龍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江某系從陜西流竄到徐州作案的無業人員。2010623日,被告人江某先后兩次竄至徐州市某煙酒店內,故意拿真銀元讓店主方某幫忙鑒定,以騙取方某的信任,并約定以每塊15元的價格將銀元賣給方某。65,江某攜帶兩編織袋假銀元(共計1683塊),將該批假銀元以13800元的價格賣給被害人方某。經鑒定,該1683塊銀元均為現代仿制品。76,江某準備再次行騙時被抓獲。

 

該院認為,被告人江某詐騙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江某在歸案后及庭審中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