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妻遭夫毆打訴離婚 和好仍無望依法判分手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10-12 瀏覽次數:639
從外表看小陳系一位端莊大方的姑娘,看不出有什么異樣,從談話中可知系一位智殘女,與丈夫結婚后,因丈夫不能善待自己,遂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小陳再次訴訟來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智力殘疾女訴夫離婚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小陳與丈夫小周于1995年經人介紹相識,于
庭審中,小陳的法定代理人即小陳之父稱,由于小陳智力有障礙(三等殘疾),小周對對小陳看不順眼,經常無端毆打辱罵殘疾者小陳,加之小陳在結婚后未生育子女,小周更加不把小陳當人看,經常對小陳實施家庭暴力,經常將小陳送回娘家。2005年小周將小陳送回娘家數月,后又請村干部調解,并寫下保證書,保證不再毆打辱罵小陳。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遂作出原告小陳與被告小周婚姻離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