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原告周某訴被告陸某的贍養糾紛案件,經過法庭調查,依法判決被告被告陸某從20109月起每年給付原告贍養費700元并承擔原告八分之一的醫療費份額。

 

原告周某現年77周歲,生有四男四女共8個子女,目前一個人單獨生活。以前原告丈夫在世時,依靠其殘疾軍人補助金維持生活,2010327原告丈夫去世,原告于20104月開始享有國家民政部門下發的每月245元的最低補助,此補助尚不夠原告日常生活開支,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給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遭到被告拒絕。現原告年邁,沒有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遂起訴來院要求判令被告依法給付每年1000元贍養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做到老有所養。現原告年事已高,有權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但原告主張每年1000元過高,可參照江蘇省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5804元,予以適當調整為每年7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可待實際發生后憑正規票據由各子女平均分擔。于是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