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八旬老母不養 如此逆子法理不容
作者:陳勇 殷仁奎 發布時間:2010-10-12 瀏覽次數:621
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原告周某訴被告陸某的贍養糾紛案件,經過法庭調查,依法判決被告被告陸某從2010年9月起每年給付原告贍養費700元并承擔原告八分之一的醫療費份額。
原告周某現年77周歲,生有四男四女共8個子女,目前一個人單獨生活。以前原告丈夫在世時,依靠其殘疾軍人補助金維持生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做到老有所養。現原告年事已高,有權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但原告主張每年1000元過高,可參照江蘇省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5804元,予以適當調整為每年7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可待實際發生后憑正規票據由各子女平均分擔。于是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