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后悔,我對不起被害人,希望合議庭對我從輕處理。”9月28日,在通州法院審判一庭上,被告人李某某后悔不已。通州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某是沐陽人,受雇于他人為磚瓦廠運土。2003年8月26日6時40分左右,李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方向盤式變型拖拉機,由東向西行經通州區鄉村道路時,因對路面動態觀察不夠、未確保安全通行,致使所駕車輛與同方向顧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被害人顧某某倒地并遭后輪輾壓,造成被害人顧某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棄車逃逸。三年前,被告人到疊石橋家紡城從事個體經營,2010年8月4日被通州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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