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江某、蘇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單處判處付某罰金人民幣11000元。

 

20102月底,被告江某、蘇某為實施搶劫,在徐州市火車站附近商行購買“白片”(氯硝安定)。后江某、蘇某于3-4月期間在徐州、廣州等地利用網絡鉤掛男同性戀者。分別在徐州、廣州賓館實施麻醉搶劫,搶劫筆記本電腦2臺、手機3部、人民幣三千余元。并將搶劫的2臺筆記本電腦銷贓于付某。付某在明知筆記本電腦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予以收購。案發后,部分贓物已追回,并發還被害人。66,廣州警方根據網上追逃比對報警系統將江某、蘇某抓獲。

 

該院認為,被告人江某、蘇某多次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并系共同犯罪。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