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原告董某訴被告孫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過法庭調查,依法判決被告孫某償還原告董某借款本金57000元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201012日,孫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董某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今借到董某人民幣(大寫)陸萬元整(60000元),使用期限為6個月,月息為25‰。逾期不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承擔出借人主張權利的全部損失。  今借人:孫某  借款日期:2010..2”。但原告實際向孫某提供借款本金為現(xiàn)金57000元,與借條數(shù)額相差的3000元系原告向孫某提前收了一個月的利息和保證金。嗣后孫某未能償還借款,原告遂訴至本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1、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孫某向原告董某借款,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2、借款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原告實際交付孫某現(xiàn)金為57000元,故本院對借款本金認定為57000元;對雙方約定的月利率25‰,因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依法予以調整,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提前收取一個月利息和保證金的做法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于是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