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原告郝某主張被告韓某雙倍返還定金的案件,經過法庭調查,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郝某之訴訟請求。

 

20077月份,原告與被告口頭達成大蒜頭買賣協議,由被告出面收購蒜頭賣給原告,原告指派劉某駐射陽為其辦理蒜頭買賣具體事宜。2007715,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該收條載明:收條  今收到郝某蒜頭定金款計幣叁萬柒仟捌佰元正¥37800    射陽韓某  2007年7月15。”后雙方因為買賣蒜頭發生矛盾,被告未向原告交貨,原告具狀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庭審中,雙方均陳述達成口頭買賣協議,雖然對蒜頭的數量、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陳述不盡一致,但不影響大蒜頭買賣合同的成立,該口頭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因無貨交付違約,但在在庭審中,根據原告以上陳述,被告未向原告交貨,是原告要求被告不再收蒜頭所致,原告該行為已違反合同約定,故被告未交貨不構成違約,原告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違約,同時原告也不能證明自己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于是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