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與前男友耿某熱戀的時候得知耿某有過盜竊行為,分手后,因忌恨耿某欺騙感情,與被告人曹某共同商議,以知道耿某盜竊情況讓曹某冒充公安敲詐耿某5200元。

 

2009105日,被告人曹某、孫某共同商議,以孫某與耿某有感情糾紛;并以知道耿某盜竊情況對其進行敲詐,后被告人曹某冒充公安工作人員與孫某等人將被害人耿某從揚州市汽車西站挾持到邗江區公道鎮的正都酒家,以掌握耿某盜竊情況,如不給錢私了就送公安機關處理為要挾,強逼耿某寫了一份私了的協議書,當時耿某身上的現金不夠私了,就打電話找朋友借,孫某還在電話中對耿某的朋友劉某說,如不打錢救耿某就將耿某整死,后來,他們從耿某的銀行卡上提取了4400元現金,總計強索被害人耿某人民幣52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的方法,強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孫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