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獲取銀行貸款,竟私刻物流公司印章虛構寄存貨物數量用于質押。近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孫某系蘇州紙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經營不善,公司出現資金鏈短缺,20092月,為獲取銀行貸款用于彌補虧損,歸還公司借款,孫某私刻了張家港金港物流公司印章,謊稱自己的公司有價值1200萬余元的貨物寄存于物流公司可用于質押,以此向張家港市農村商業銀行騙取人民幣600萬元。后經查驗發現紙業公司實際存儲貨物數量遠遠少于申請貸款提供質押的倉單載明數量。紙業公司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已于2010325被法院宣告破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鑒于被告人孫某歸案后自愿認罪,本案系單位犯罪,起因是全球金融危機下資金鏈出現斷裂,被告人個人未從中獲利,部分資金已經追回,對被告人孫某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