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濱湖法院審結了該院首例以國家文物為對象的盜竊案件。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某、吳某某依法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年、三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20104月間,被告人朱某某提議并與被告人宋某某、吳某某合謀盜竊坐落在本市濱湖區胡埭鎮秦金墓前的武翁仲石雕像。同月25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吳某某駕駛鏟車至上述地點實施盜竊,同時電話告知了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吳某某在現場用鋼絲繩套住武翁仲石像后用鏟車拖離原地,該石雕像斷成兩截。兩被告人遂將該石雕像的上半段裝入鏟車,并按照被告人朱某某的電話指示,將半截石像運至本市錫山區東亭鎮的無錫市某公司內藏匿。經鑒定,上述武翁仲石雕像為國家二級文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某、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伙秘密竊取國家二級文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宋某某系累犯,以及三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當前,我國文物犯罪形勢不容樂觀,實踐中突出表現為石刻文物失盜案件較多。以本案為例,被告人盜竊對象為秦金墓前的武翁仲石雕像,經鑒定該文物系國家二級文物,而案發前該文物較長時間倒放在田地內無人問津。由于該文物地處偏僻,來往人員較少,故犯罪分子動用鏟車、鋼絲等設備實施盜竊而未被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