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州武進法院行政庭充分發揮邀請調解優勢,圓滿調處一起土地行政登記糾紛,原告撤回起訴,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受到當事人好評。

 

19986月,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根據第三人陳云生的申請,經過地籍調查等程序,向第三人陳云生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后因潘伯浩將座落于上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上的房屋拆除重建,第三人陳云生遂提起民事訴訟。原告潘伯浩持原武進縣人民政府于上世紀50年代頒發給其祖父潘洪根的房產所有權證,認為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將其祖父所有的房屋所座落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頒發給第三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遂以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為被告,于20096月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被告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該案涉及的行政行為存在解放初期的土地政策、被告的頒證行為和原告的違法建筑行為交錯,涉及的法律關系存在分家析產、贈與、繼承和歸并,當事人的關系錯綜復雜。為妥善化解糾紛,分管院領導和行政庭負責人多次邀請區、鎮二級土地、規劃和房管部門負責人到現場進行實地踏勘和協調,通過座談會和分頭做工作等形式,向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了解情況,運用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調解方式分別為當事人分析利弊關系,力爭做好原告的息訴工作,并對第三人進行正面引導,促使其擺正解決糾紛的態度,正確行使訴權和合理解決糾紛。經過多方面的工作,近日,原告撤回了起訴。一起錯綜復雜的糾紛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