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0,被告楊某駕駛輕型貨車沿蘇236省道行駛時,撞傷原告張某。后張某被送往淮安市淮陰醫院住院治療,張某共住院38天,花去醫療費26780元。經鑒定,原告張某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被告楊某駕駛的輕型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事故責任,經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處理,認定被告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原告張某出生于19931225,戶籍地為淮安市淮陰區農村,自2007年起即在外打工。因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張某遂于2010321向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原告的賠償標準產生兩種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的賠償標準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理由是:

 

原告張某作為農村居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雖然原告張某長期在城鎮打工,也提交了職工醫療保險病歷和暫住證用以證明其賠償的計算標準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但是,原告張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尚不滿16周歲,其外出打工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原告的收入不是合法的收入,不應予以保護。故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原告的賠償數額。

 

第二種觀點認為, 原告張某長期在外打工,原告的賠償標準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至于原告張某是否符合法定外出務工年齡不是本案審理的范圍。

 

法院最終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是非常正確的。原告張某長期在外務工這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這也說明原告長期居住生活的標準應當為城鎮居民標準。雖然在事故發生時未滿16周歲,但是,那是勞動法律關系調整的范疇,本案作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即使原告外出務工不合法,則亦應由勞動部門對原告的用人單位進行處罰,而且,即使原告是非法外出務工,對原告方應當享有的合法收入亦不能予以剝奪?!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但這一規定的視角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而不是保護使用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的。

 

另外,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我國舊有的城鄉二元社會已日益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桎梏,我國亦已著手解決這一經濟發展的瓶頸,著力解決同命不同價現象。在人身損害賠償問題上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也說明我國對人身權益的保護也已上升到一個新的階段,更注重人的平等保護。故本案原告在可以參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的時候應當適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原告的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