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機向他人發送恐嚇短信,目的詐騙他人錢財,后被公訴機關指近期犯敲詐勒索罪。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王某為獲取非法利益,選擇在當地開店經營的劉某作為敲詐的對象,在獲取劉某的手機號碼后,于2010317至同年53,先后向劉某發短信20余次,恐嚇稱:明天中午12點前匯2萬元現金,拿不到錢燒你油庫、向你的食油店內投毒,并將自己的郵政儲蓄卡號碼發給劉某,見劉某未匯錢,又以再不匯錢就讓你的家人進醫院、砍你兒子等進行恐嚇,并于322日凌晨用磚塊將劉某的門市玻璃砸壞進行威脅,讓劉某匯錢。因劉某報警,王某被抓獲,其敲詐未能得逞。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敲詐勒索私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敲詐勒索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認罪態度較好,且得到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被告人王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