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原告方某與被告教學培訓中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依法判決被告教學培訓中心賠償原告方某66802元。

 

方某系個體工商戶,長期經營精品家具。教學培訓中心位于方某經營場所樓上。2010316,白天由于停水,教學培訓中心員工忘關了水龍頭,致使方某家具受損,所有陳列的精品家具及其它物品、電器均遭水淹和侵蝕,店內裝飾受損,經營活動不能正常開展。方某向教學培訓中心索賠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被告員工的過錯,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失,被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