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均做棉花收購生意,因收購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致雙方發(fā)生毆打,致一方受傷,要求對方賠償未果,遂提起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任某夫妻與尤某均經(jīng)營收購棉花,雙方也都到過唐某家表示要收購該戶的棉花。20091011日下午2許,任某夫妻與尤某均到唐某家準備收購棉花,由此雙方產生爭執(zhí),任某與尤某開始有互相推搡行為,后尤某對任某開始拳打腳踢,任某也還手,見此情形,任某妻子陸某上前欲打尤某的臉部,但只打到一下,尤某生氣,即開始用拳頭打陸某,后被人拉開,在此過程中致陸某受傷。后在公安民警到場了解情況的過程中,尤某被任某夫妻的一位親戚打了一個嘴巴。事發(fā)后,任某夫妻均至醫(yī)院治療,陸某共用去醫(yī)療費3846.2元。因雙方對相關損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任某夫妻即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在收購棉花的過程中對由誰收購唐某戶的棉花產生爭執(zhí)的情況下,雙方均應克制自己的情緒,避免矛盾升級。但在原告任某與被告尤某有互相推搡行為時,被告尤某動手毆打對方,導致糾紛升級,故被告對此糾紛的發(fā)生應負主要責任,本院確定由被告對原告在本起糾紛中產生的合理損失負60%的賠償責任。兩原告的合理損失合計為6431.7元,則被告尤某應賠償兩原告3859.02元。遂作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859.02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