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提供的身份證號碼與實際身份證號碼不同,雖然被告王某愿意按照法院民事調解書將訴爭房屋過戶給前妻張某,但卻在房產部門遇到了阻礙。最終,王某向法院申請出具裁定書,在房產部門不過半個小時,訴爭房產就順利的過戶至了張某的名下。今日,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普通的離婚糾紛案件。

 

今年3月底,張某與前夫王某因離婚后糾紛訴至射陽法院,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婚后共同房產歸張某所有,張某補償王某一定數量的現金的調解協議,約定于調解書生效后七日內將該房屋過戶至張某名下。法院依據上述雙方協議制作了民事調解書。

 

協議生效簽訂后,雙方來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結果房產部門指出王某房產證上的身份證號碼與現在調解書上的身份證號碼不符,王某解釋是因其一時疏忽所至。為慎重起見,房產部門于是讓王某開具相關證明,王某無奈向法院承辦法官求助,法官于是依照職權出具裁定書,很快就解決了王某的燃眉之急。

 

當法院依法向房產部門出具了裁定書后,結果不過半個小時,房屋當即就過戶至了張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