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從全省人民調解工作會議暨訴調對接工作推進會上獲悉,為進一步深入推進訴前調解工作,進一步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銜接,規范人民法院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省法院經審委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日前印發《關于訴前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于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據省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該兩份意見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的《人民調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解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的。

  根據《關于訴前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人民法院除法律規定不得進行調解的外,所有的矛盾糾紛一般應當經過訴前調解?!兑庖姟访鞔_了婚姻家庭,繼承,變更撫養、收養關系,追索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糾紛;勞動爭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數額較小的民間借貸、買賣、借用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拖欠水、電、煤氣、電信費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刑事自訴糾紛;其他以訴前調解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的糾紛等12類糾紛在立案前應當先行調解。

  該《意見》規定,調解工作室、相關調解組織、調解人訴前調解案件時,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參考行業慣例、村規民約、社區公約以及當地善良風俗等行為規范,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主持訴前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當場履行的,一般不出具調解書;不能當場履行,當事人要求出具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即時立案,由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指定審判人員審查并出具調解書。

  根據《關于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經人民調解組織、行政調解組織、社會調解組織、調解人或者調解工作室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人民法院審理調解協議效力確認案件,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規定,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法院出具調解協議效力確認決定書后,當事人一方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