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參與刑事涉訴糾紛調處、推行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加強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設……在加強規范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刑事審判工作方法,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這是無錫中院刑事審判工作持續科學發展的關鍵所在。9月27、28日,全國部分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在無錫召開。會上,來自14個省、直轄市、自治區高、中級法院的80多名代表對無錫中級法院的刑事審判經驗予以了肯定。

  從庭務規范到辦案規范,無錫中院刑事審判工作對每一個環節、流程、職責都有明確的要求。特別是2010年9月《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刑事審判定案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全市法院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實現刑事審判的公正與均衡,健全和完善刑事審判的定案工作。“為了進一步提高刑事案件整體質量,我們制定了公正案、精品案、和諧案規范化標準,正在打造‘三案’工程。”無錫中級法院院長褚紅軍說。

  刑事案件和解——體現寬嚴相濟

  9月21日,無錫中院刑一庭法官經過近一個月的電話聯系和面對面溝通、背對背交流,終于依法調解了一起發生在九年前的故意傷害案中被害人妻子提起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類似此案,依法妥善調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糾紛已在無錫全市法院全面推行。

  早在2007年3月,無錫中院與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聯合制定下發了《關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一個月后,無錫市全面試行刑事和解工作。在刑事和解過程中,有法院、檢察院共同調解的,也有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案件。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數量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也日益擴大。

  截至目前,全市兩級法院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達200件以上。通過刑事和解和附帶民事調解,刑事涉訴矛盾的化解工作成效比較顯著,從2008年以來,無錫基層法院刑事案件上訴率僅為3.1%,明顯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我們在處理自訴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貫徹執行‘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并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審判工作全過程。”無錫中級法院刑一庭負責人介紹說。對于主審法官無法調解成功的案件,提請合議庭或者庭長會共同研究調解工作思路和方案,并由合議庭其他成員特別是審判長共同參與調解。必要時,庭長或者分管院長也出面調解。這項工作也是法官審判業績的主要考核指標。

  為進一步規范刑事和解和附帶民事調解工作,今年6月和8月,無錫中院相繼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和解和附帶民事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刑事涉訴矛盾調處工作的指導意見》,努力通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完善刑事和解和附帶民事調解工作,真正實現有效化解刑事涉訴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用褚紅軍的話來說,“這種‘以柔克剛,案結事了’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和秩序,有助于創建全社會的和諧。它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刑罰目的。問題在于,要克服當前社會上一種‘用錢贖刑’觀點,就必須使這項改革依法進行,并使其規范化、系統化。”

  刑事被害人救助——首次地方立法

  2004年7月14日,范保國的兒子勸架時被人誤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家里留下年邁的父母和當時出生才兩個多月的女兒。被告人受到刑事處罰的同時,被判附帶民事賠償17萬元。從此這筆賠償款成了范保國全家的希望。六年過去了,法院雖經多方努力,該筆賠償款仍因被告人無償付能力而得不到完全給付。老人要看病,小孩要讀書,范保國全家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有很多被告人根本沒有能力或是不愿意對被害人予以賠償。如何解決特困刑事受害人所面臨的困境,就擺上了無錫中院刑事審判工作的議事日程。

  為了盡快解決這一問題,促進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科學化、規范化和立法化,2008年初,無錫中院將“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構建”作為重點調研課題。經過充分實踐探索和理論準備,無錫中院參與了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起草和專家論證。2009年4月29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正式制定《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條例》。2009年10月1日,該條例正式施行。這是第一個全國性的有關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立法,標志著無錫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已經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條例,無錫中院還專門制定了《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救助的條件、審批程序和救助金的發放等具體措施。至今已救助80多人次100多萬元,其中法院環節辦理救助的占60%左右,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今年2月26日,無錫中院法官專程驅車數百公里,來到位于灌南縣的范保國家中發放救助金。當范保國顫抖著雙手,從法官手中接過3.5萬元時,一邊的老伴止不住老淚縱橫,“謝謝你們!謝謝你們!”

  撤銷緩刑聽證——彰顯公開透明

  輕緩刑罰的適用是否恰當,對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公正廉潔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進一步規范輕緩刑特別是緩刑適用的同時,無錫中院發現一段時期以來,一部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同程度地實施了違法行為,有的違法行為情節比較嚴重,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但現行法律對于如何撤銷又缺乏相應的規定。

  于是,2009年3月,無錫中院經過論證和實踐,會同市公安、檢察、司法等機關聯合制定了《社區矯正對象因法定違法事由撤銷緩刑的程序規定》。這一規定明確,撤銷緩刑一律采用公開聽證的方式進行,改變傳統的書面內審方式,彰顯司法的民主、透明和規范。

  一年多來,這項規定已經適用于18個案例。犯罪分子本人及其近親屬對此完全接受,消除了因不公開、不透明而可能產生的對抗情緒,當地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普遍認同此項工作,檢察機關配合有力、監督到位,保證了這項工作舉措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