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登記車主劉某向“抵押權人”陳某主張返還轎車的案件,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被告陳某同意將該車交還給原告劉某,原告劉某隨即當庭向法庭申請撤訴。

 

劉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在1992年已經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但離婚后雙方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2008年劉某購置了一臺大眾寶來轎車,登記車主為劉某,后不久該車即被王某開走,從此下落不明。不料,該車在今年5月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通知原告劉某來處理交通事故事宜,此時劉某方知,該車已被前妻王某抵押給陳某,前妻王某以此抵押從陳某手中借款15萬元。劉某與陳某就該車返還問題多次交涉未果,于20109月具狀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轎車作為具有較高價值的標的物,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抵押必須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否則不能取得抵押權,更不能對抗實際登記車主。而且王某并非所有權人,并未征得劉某同意,私自與陳某協商辦理抵押系無權處分行為,亦不能得到支持。綜上,被告陳某占有該車拒不返還,于法無據,顯屬無理。經過對被告陳某一番耐心的思想工作,細心解釋法律法規,陳某遂接受了這一事實,于是就有了本文開頭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