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獲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后,當事人仍然能依照工傷保險規定獲得工傷賠償。927,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一審判決原告新宜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工亡賠償金共計157121元,并自20097月起按月支付被告供養親屬撫恤金135.4/月,駁回新宜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963,新宜公司員工丁某在下班途中,駕駛摩托車與鋼月公司駕駛員許某駕駛的重型半掛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丁某死亡,交警部門經調查認為對事故責任無法認定。2009710,丁某母親張某、兒子丁某某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均為機動車且在事故中均有違法行為,基于公平原則,按同等責任處理,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220000元,鋼月公司賠償107129元。

 

2009917,勞動保障部門對丁某死亡認定為工傷。201022,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新宜公司支付張某、丁某某喪葬補助金、工亡補助金共計157121元,并自20097月起按月支付張某供養親屬撫恤金135.40/月。新宜公司不服仲裁裁決,于2010319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丁某不構成工傷,即使構成工傷,丁某死亡損失已經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賠償,再要求工傷賠償違反公平原則,請求撤銷仲裁裁決。

 

法院審理認為,丁某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已經被相關部門認定構成工傷,新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異議權,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工傷賠償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產生的特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是勞動保險法上的賠償義務。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是民法上的賠償義務,兩者不存在沖突。新宜公司主張兩被告獲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后不能在獲得工傷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法官介紹,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兩被告在獲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后,能否依據工傷認定獲得工傷賠償。這涉及到工傷賠償與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競合的法律問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表明條例承認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人身傷害也可以認定為工傷。并且沒有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請求權進行救濟。《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意味著工傷賠償與第三人侵權發生競合時,當事人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獲得救濟。因此,發生工傷損害賠償與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競合時,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民法的相關規定分別判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和侵權行為人侵權賠償,允許獲得雙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