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仍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近日如東縣法院對一起強奸案件進行宣判,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于20095月通過網聊認識未滿14周歲被害人林某(女,1996824生),并迅速發展成男女朋友。20107月,被告人劉某將被害人林某從重慶帶回如東,住在被告人劉某家中。被告人劉某在明知被害人林某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分別于2010711日晚713日早晨,兩次與林某發生性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鑒于被告人劉某在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減輕處罰,并且被告人能自愿認罪,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