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兄弟因相鄰關系發生矛盾,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雙方達成書面協議,事后哥哥未能按協議約定履行,弟弟持人了人民調解協議將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判決哥哥履行人民調解協議。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戴二與戴大系系兄弟關系,2004年4月2日,戴二與戴大因相鄰矛盾經調解,雙方訂立了一份調解協議書,主要內容為:1、戴大放一條路面,寬度4尺,從豬圈西墻至東邊路面,便于戴二通行,戴大不得人為破壞。戴二不得在戴大櫥房西墻0.5米內從事挖土、種植等行為。如有不遵守本協議內容的行為,由違約方負全部責任,并向對方賠償違約損失伍千元整。路面必須在本協議簽字后一個月內建好,由第三人負責驗收,此路面戴二有權修理。如戴大未按期完成,自愿向戴二補償經濟損失人民幣伍百元整。戴大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將路封斷,阻止或影響戴二通行。協議經雙方閱讀無誤后,經自愿簽字后生效。雙方在該協議上均簽名捺了手印,并有兩位見證以及,調解工作人員簽名。協議訂立后,戴大按協議放了一條寬度為4尺的通道。嗣后不久,戴大沿其豬圈西墻壘起一道磚墻,并在自已屋前的通道部分種植了素菜,從而阻斷了戴二的該條通道的通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1、雙方于2004年4月2日簽訂的調解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院確認該協議有效;2、原、被告系不動產的相鄰雙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行方面的相鄰關系,被告戴大阻斷通道違背了這一原則。綜上,原告戴二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繼續按照2004年4月2日簽訂的調解協議書履行,被告戴大不得妨礙原告戴二在被告戴大豬圈北側道路上的通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