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將偽造的勞動合同作為主要證據提供給法院,嚴重干擾了法院正常的審判程序,927日,江蘇省張家港法院審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決定對偽造證據的企業罰款人民幣50000元。

 

集亞貿易有限公司因不服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高某與其勞動爭議一案的《勞動仲裁裁決書》,于201054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書》,駁回被告高某的訴訟請求。審理中,集亞公司為證明高某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提供了高某與另一公司簽訂的一份《勞動合同書》,并主張該《勞動合同書》除高某簽名以外的內容都是200911形成的,高某簽名是2009116。高某則認為當時簽的空白合同,內容是后來添加的,對添加的內容不知情,要求申請鑒定。經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該《勞動合同書》高某簽名一頁上的其它內容在“高某”簽名之后時間形成。

 

法院審查后認為,集亞公司偽造重要證據,并據此向法院主張權利,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遂作出上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