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月,苑先生在蘇州市視達眼鏡店購買了一付眼鏡并支付價款1100元。該眼鏡鏡架上標有Nikon  NC5270T-33等字樣;吊牌上標明:品牌尼康Nikon,產地日本,標準GB/T14214-2003,中國總代理上海科技光學眼鏡有限公司等內容。購買眼鏡后,苑先生有些不放心,就與日本尼康眼鏡在國內的總代理商上海科技光學眼鏡有限公司取得聯系,該公司證實其未代理尼康NC5270T-33眼鏡框架,該型號鏡架并不是其公司供應。苑先生遂將視達眼鏡店的加盟公司海南視達眼鏡公司及視達眼鏡店的經營者李燕告上法院,以李燕構成欺詐、海南視達眼鏡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為由,要求支付眼鏡退款1100元,增加賠償損失1100元;向原告賠禮道歉;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后查明,視達眼鏡店系個體經營戶,經營者即被告李燕,視達眼鏡店系被告海南視達眼鏡公司的特許加盟店,雙方簽訂的特許合同書載明: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或為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力,公司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主、獨立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必須真實,應當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等,不得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以假充真。苑先生在精功眼鏡店購買的標注“尼康Nikon”的眼鏡鏡架,根據吊牌上的標識,上海科技光學眼鏡有限公司系中國總代理商,但該公司并未代理該款鏡架的銷售,而李燕又未無法說明該款鏡架的來源,故可認定李燕銷售給原告的眼鏡產品來源不明,屬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故原告要求李燕退一賠一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但李燕的行為并未對原告的人格產生不利影響,故苑先生要求李燕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視達眼鏡店系個體經營戶,系被告海南視達公司的特許加盟店,而雙方簽訂的特許合同約定雙方獨立承擔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個體經營戶應由經營者個人承擔責任,故苑先生要求海南視達眼鏡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亦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李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苑先生貨款1100元,并賠償原告1100元,合計人民幣2200元;駁回苑先生對被告李燕的其他訴訟請求及對被告海南視達眼鏡公司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