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故意隱匿財產 法院對其采取司法拘留
作者:徐勤忠 發布時間:2010-09-28 瀏覽次數:616
日前,宜興法院在執行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中,對一名故意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毛某因交通事故需賠償受害者張某四萬余元,法院判決生效后,毛某仍不支付。2010年5月,張某向宜興法院周鐵法庭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多次找到毛某,但被執行人毛某稱其家庭生活困難,沒有存款,且有一患重病的的孫子需要照料,僅能在每年糶稻后支付兩千元。本著對案件負責的態度,執行人員再次對毛某的家庭財產情況進行查詢,終于在一家銀行查到毛某之妻丁某名下有定期存款三萬元,且開戶日期在法院判決生效后。顯然,被執行人毛某有故意隱匿財產、規避法院執行的行為。執行人員當即扣劃了這筆的存款并傳毛某到庭,再次責令其如實申報財產,但毛某仍以家境困難為由拒不履行義務。
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宜興法院決定對毛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決定。當得知自己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原因后,毛某立即轉變態度,遂主動聯系其兒子,要求把執行余款全部付清。鑒于毛某能及時悔過的態度,法院提前解除了對毛某的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