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楚玲義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

 

2009925,楚某應客戶的要求,偽造印文為“檢驗合格至年 月有效蘇0621)”的年鑒印章1枚,并在客戶提供的拖拉機行駛證副頁上加蓋該印章。經文件檢驗鑒定,該拖拉機行駛證副頁上的印文與樣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所留。109上午,楚某接到“上家”指示,將偽造的牌號為滬BE9298的機動車輛牌照以175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因楚某當時不在啟東市,楚便通知熊瓊(另案處理)至匯龍鎮瑞金醫院附近領取該偽造的機動車牌照,并出售給買家。當日下午,熊瓊在匯龍鎮瑞金醫院附近出售該偽造的機動車牌照時被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楚玲義偽造國家機關證件、事業單位印章,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分別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