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價上漲,祁某夫婦與女士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又不愿將房屋過戶,近日,女士將祁某夫婦告上法院。

 

2008年,祁某夫婦花了15萬元購買我市新開發的小區住房一套,20098月,李女士與祁某夫婦簽訂合同,約定李女士購買祁某夫婦的房屋,面積91.9平方米,地下室12平方米,總價款240000元;給付方式雙方約定,合同簽訂之日原告支付定金120000元,余款120000元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后30日給付;雙方還對違約責任、管轄法院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以后,李女士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祁某定金120000元,等待祁某交付房屋。

 

今年1月,小區開發商將房屋交付業主,祁某辦理了相應上房手續,后來李女士找到祁某要求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因為兩年來房價上漲,祁某的房子已經遠不止24萬了,祁某夫婦覺得自己吃了虧,不想賣房子了,后來又提出讓女士補償因房價上漲的差額后再交房。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明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被告賣給女士的房屋是二被告房地產開發商處購買的商品房,二被告應比他人更了解房屋權屬的相關情況。購房款總額、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方式等系雙方自行協商約定,留取一定數額的余款,在房屋權屬證書過戶時交付,符合二手房交易慣例。原、被告簽訂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自行協商的結果,未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祁某夫婦將房屋交付女士,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并支付李女士違約金一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