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上漲 賣出房子又反悔
作者:縱兆斌 張倩 發布時間:2010-09-27 瀏覽次數:658
因房價上漲,祁某夫婦與
2008年,祁某夫婦花了15萬元購買我市新開發的小區住房一套,2009年8月,李女士與祁某夫婦簽訂合同,約定李女士購買祁某夫婦的房屋,面積91.9平方米,地下室12平方米,總價款240000元;給付方式雙方約定,合同簽訂之日原告支付定金120000元,余款120000元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后30日給付;雙方還對違約責任、管轄法院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以后,李女士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祁某定金120000元,等待祁某交付房屋。
今年1月,小區開發商將房屋交付業主,祁某辦理了相應上房手續,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明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被告賣給
最終法院判決,祁某夫婦將房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