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法院首次判決借POS機非法套現案 涉案金額160萬元
作者:許衛琴 發布時間:2010-09-26 瀏覽次數:754
日前,宜興法院宣判了一起使用POS機非法套現案,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沒收其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該案是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以來,宜興市首例審結的借POS機非法套取現金的刑事案件。
2008年1月,奚某在宜興市宜城街道的強盛數碼港注冊成立了一家電腦店,主要經營電腦、辦公用品、家用電器等零售。同年3月,奚某為了便于結算,以電腦店的名義向交通銀行無錫分行申請為特約商戶,申領了終端設備POS機1臺。后奚某在銷售電腦過程中,發現通過POS機為他人套現可以從中賺取手續費,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其于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間,在未銷售任何商品的情況下,使用POS機刷卡套取現金的方式向多名銀行貸記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共計人民幣160余萬元,自己從持卡人處收取手續費合計人民幣2萬元。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奚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虛構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達人民幣160余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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