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興法院宣判了一起使用POS機非法套現案,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沒收其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該案是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以來,宜興市首例審結的借POS機非法套取現金的刑事案件。

 

20081月,奚某在宜興市宜城街道的強盛數碼港注冊成立了一家電腦店,主要經營電腦、辦公用品、家用電器等零售。同年3月,奚某為了便于結算,以電腦店的名義向交通銀行無錫分行申請為特約商戶,申領了終端設備POS1臺。后奚某在銷售電腦過程中,發現通過POS機為他人套現可以從中賺取手續費,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其于20093月至20103月期間,在未銷售任何商品的情況下,使用POS機刷卡套取現金的方式向多名銀行貸記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共計人民幣160余萬元,自己從持卡人處收取手續費合計人民幣2萬元。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奚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虛構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達人民幣160余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20091216,“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明確規定,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為情節特別嚴重,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了防范和打擊POS機非法套現行為,我們建議,銀行應嚴把發卡審核關和特約商戶準許入關,明確特約商戶不得協助持卡人套現,強化其違約責任;收單機構應加大對疑似套現交易的監控力度,對商戶交易量突增,整額消費頻繁,以及出現與其經營產品性質明顯不符的交易時,應及時調查處理。同時,應清洗整頓街頭套現小廣告,增強報紙等平面媒體廣告發布者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停止并拒絕發布有關信用卡套現內容的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