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建房的建設在農村算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但是其中的矛盾卻不少,近日射陽法院對一起關于聯建房質量糾紛的案件進行了調解。

 

周某與四明鎮維新村委會簽訂新農村聯建房承建協議,聯建房建成后,經維新村委會同意,將該房位于新大橋由北向南第一樓第三間及相應的二層樓套間一套售給被告張某,雙方于20091226簽訂售房協議,,約定原告周某將現毛坯房交付被告張某使用,由維新村辦理房屋產權證手續,房屋價格為12.5萬元,首付8萬元,(實付7.5萬元),余款于20102月底付清,過期作違約處理,原告將該房屋已于2009年農歷12月底已交付給被告張某使用。

 

被告張某辯稱,不是不想將房屋余款交給周某,只是房屋質量確實不合格,在房屋的使用過程中,出現房頂漏水,下水道等附屬設施不完備等情況,被告勉強在交房時接受的原因是兒子結婚新房的需要。

 

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了如下協議:

 

一、被告在2010921錢給付原告48000元的購房余款,逾期不給付原告可按照訴訟主張60000元申請強制執行。

 

二、雙方余無糾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