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權案件。

 

基本案情是這樣的:2010729日上午,油漆工王玉接到開油漆店的老同學劉軍的電話,稱有一男子到他店里買油漆,并要找一名油漆工,讓王玉趕緊到他的油漆店里來。王玉遂趕到劉軍的油漆店見到了該“陌生男子”,該男子稱打算將其兩套房子裝潢中油漆部分包給王玉來做,雙方并就報酬事宜進行了協商,并約定第二天早上在一家超市門口見面。次日早上,王玉如約在超市門口見到了“陌生男子”,該男子稱要到劉老板店里取油漆,并說他有個熟人是開電動車專賣店的,想順便買一輛電瓶車。然后由王玉駕駛自己的摩托車,帶著該“陌生男子”到了一家電瓶車專賣店。經挑選后,該“陌生男子”看中了一款價值人民幣1650元的“祥龍牌”電動車。“陌生男子”先讓王玉試騎了一下電瓶車,接著稱自己也要試騎一下,讓王玉與專賣店店主李靜站在店門口等著,但該“陌生男子”將電瓶車騎走后再也沒有回來。李靜感覺事情不對,趕緊打電話向派出所報警,經民警初步調查分析,認定是一起詐騙案件,但此后警方一直未能找到該“陌生男子”。電瓶車專賣店店主李靜認為,是王玉帶那名男子來她店里買車的,因此,王玉在該起事件中存在過錯,于是就將王玉的摩托車扣留。201082,王玉將李靜訴至法院,要求李靜返還被扣的摩托車,并賠償損失。

 

開庭審理時,原告王玉認為,自己在該起事件中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那名“陌生男子”是個騙子,只因心切急于想找油漆活干,根本沒想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情。被告扣留自己的摩托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被告李靜則認為,原告在該起事件中有一定的過錯,不應該和那名“陌生男子”一起到店里買電瓶車,使自己誤以為原告和“陌生男子”是熟人,以致于使自己的電瓶車被騙走,造成財產損失,因此,原告應當對此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該起事件中,除了原告王玉與油漆店老板劉軍是熟人關系外,其他人相互之間均不認識,那名“陌生男子”從一開始就存在詐騙的故意,原告王玉、被告李靜以及油漆店老板劉軍均不知情,此三人在行為上均無任何過錯。因此,被告李靜扣留原告王玉的摩托車無法律依據,被告依法應當將摩托車返還給原告。

 

經過主審法官耐心地說服和解釋工作,雙方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如下協議:一、被告李靜于開庭當天下午歸還原告王玉摩托車;二、原告王玉當庭補償被告李靜電動車損失費人民幣200元。雙方當事人對此處理結果均表示滿意,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在同陌生人交往時,尤其是進行經濟交往時,一定要提高警惕,事先必須搞清楚對方的身份情況,查清其真實意圖,否則隨時都有被騙的可能。比如,本案中的油漆店老板劉軍、油漆工王玉,以及經營電瓶車的李靜在從事經濟活動時,都沒有做到足夠的謹慎,以致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