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開發區法庭調解一起涉及少數民族的離婚案
作者:孟俊松 發布時間:2010-09-26 瀏覽次數:815
日前,經過濱海法院開發區法庭反復調解,多次努力,一樁關系民族團結的婚姻糾紛被濱海法院開發區法庭成功化解,雙方當事人友好分手,共同向法官致謝。
貴州省貴定縣新巴鎮新華村布依族農民陳某與江蘇濱海縣界牌鎮鎮南村漢族農民王某某在上海打工期間相識相愛,同居生活,后補辦結婚登記。因感情不和,原告在2010年5月份,向濱海法院起訴離婚。
濱海法院開發區法庭受理后,高度重視這樁民族婚姻,積極開展訴前調解工作。
陳某認為,盡管自己與王某某結婚6年,生育孩子,但王某某大男子主義,不服從少數民族禮儀風俗,不尊重原告飲食習慣,雙方沖突不斷,長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要求法院必須判準離婚,否則就是在欺侮少數民族婦女。
被告王某某認為,原被告生育子女,感情很好,為了孩子的利益堅決不同意離婚,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就將采取過激行動。
原被告雙方均未居住在濱海,法庭調查了解情況比較困難,有關事實無法查清。面對這起棘手的案件,開發區法庭明確一個思路:打一場艱苦的攻心戰。
法庭首先與當事人進行談心,分析他們分手的真實原因,努力發現糾紛發生的癥結。
原被告打工期相識,不久同居,后補辦結婚登記,屬于“閃婚”范疇,感情基礎較差。婚后,因雙方生活成長環境的巨大差異,導致雙方在民族禮儀風俗、個人生活習慣以及各自性格脾氣上存在沖突,產生矛盾,造成感情冷淡,分居生活。維持這樁婚姻盡管能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但夫妻消彌彼此間的差異,避免沖突的發生可能性不大,不離婚可能對雙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長。法庭認為,本案夫妻感情破裂,應該圍繞離婚的目標開展調解工作。
法庭主動上門,找王某某談,與他的父母對話,邀請村組干部和四周鄰居共同做調解工作,分析離與不離的利和弊,指出他們今后生活與交往中的困難,提示王某某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理解原告提出離婚的苦衷,建議他理發地對待婚姻,選擇友好的分手。
在原告方面,法庭建議她尊重中國傳統風俗,放棄男陔隨已生活的主張。
被告辯稱:同意離婚,男孩王幸福隨我生活,我放棄要求原告陳某承擔小孩撫養費用。
水滴石穿,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原被告同一壺開水變成一湖清水,平靜地對待這樁糾紛,選擇友好的分手。在調解協議上簽下名字后,雙方與孩子合影留念,并握手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