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發現,作為與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工傷案件,無論在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中,一直居高不下。以2009年為例,該院工傷行政確認案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3成以上,工傷賠償案件占勞動爭議案件近4成。為此,該院進行了專題調研,分析工傷案件的涉訴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原因分析

 

1、用人單位濫用訴權。用人單位對于受傷害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沒有任何證據或理由否定,而是利用訴權將賠償時間拖延至少兩年。一般工傷案件經過行政復議、行政一審、二審等程序,需要一年多時間。認定為工傷的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拒絕履行,受傷害職工或其親屬只能依據行政判決書再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工傷賠償,再經一審、二審又需近一年。判決生效后,如用人單位再不履行,只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此又可拖至少三個月。

 

2、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繳納不到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規定范圍內,受傷職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提起訴訟的多為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他們一方面保險意識薄弱,絕大多數都沒有為職工繳納保險;另一方面,由于用工的臨時性、流動性,用人單位無法幫其正常繳納工傷保險費。當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只能自身承擔受傷職工的工傷待遇,面對高額的賠償,想盡一切辦法逃避責任。

 

3、勞動者維權意識不強。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多為農民或下崗工人,他們維權意識普遍不強,面對勞動力過剩的用工市場,迫于生計,不敢也無法提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要求。有的甚至不知何為工傷保險。

 

4、勞動監察部門監察不力。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斷涌現,面對越來越多的企業,勞動監察部門人手和精力明顯不足,導致監察不力。而且一般企業人員流動性較大,單位不可能給臨時雇用的工人繳納保險,監察部門也無法監督。

 

二、對策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各種途徑宣傳《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讓他們了解并知曉自身的勞動權利,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增強維權意識,從而更好地保護自己。

 

2、大力協調力度。堅持協調,力爭用人單位與受傷害職工或其親屬達成和解協議,讓受傷害職工或其親屬盡快得到賠償。對于明顯存在惡意訴訟的用人單位,加大法制教育力度,促其認識自身錯誤,必要時給予懲戒。

 

3、加大監察力度。建議勞動監察部門與工商部門聯系,充分掌握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信息,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及時督促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拒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采取罰款等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