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未平分 不當得利須返還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0-09-25 瀏覽次數:637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方某給付原告韓某56975元。
方某系韓某的母親,韓某父親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從保險公司獲得意外身亡理賠款10萬元(該款未指定受益人)。該款以韓某的名義一直存在銀行內。
法院審理后認為,方某之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款10萬元,該款因未指定受益人,故應由其父母及其女兒方某、妻子即被告四人共同繼承。被告作為其女兒的監護人,明知該款應由四人共同繼承的情形下,以掛失的方式將未到期的存單全部支取,其主觀上具有過錯。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