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方某給付原告韓某56975元。

 

方某系韓某的母親,韓某父親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從保險公司獲得意外身亡理賠款10萬元(該款未指定受益人)。該款以韓某的名義一直存在銀行內。200471,方某以韓某的名義即以存單丟失為由辦理掛失登記,并于兩次將方某名下的存款10萬元全部取走。20103月,方某的爺爺遂將韓某告上法庭,追討6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方某之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款10萬元,該款因未指定受益人,故應由其父母及其女兒方某、妻子即被告四人共同繼承。被告作為其女兒的監護人,明知該款應由四人共同繼承的情形下,以掛失的方式將未到期的存單全部支取,其主觀上具有過錯。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