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罪簽署欠款協議,定罪后又不愿履行協議,日前江蘇省蘇州中院公開審理了朱B與黃某、周某、朱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判決朱B敗訴,由周某、朱A歸還黃某十六萬元,朱B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A與周某系夫妻關系,朱A系朱B的大哥。2007年朱A用朱偉這個假名以談戀愛為由與黃某交往,在交往過程中其以做生意為名多次從黃某處騙取錢款用于個人消費,且沒有出具借條。20086月黃某向警方報案,同年7月朱A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0810月周某和朱B為減輕朱A的刑事責任與黃某交涉,歸還了部分錢款給黃某并向黃某出具了欠條。欠條的內容是“朱A與黃某一案(共二十三萬),已于200810月歸還黃某七萬元,余款十六萬元等法院判決書下達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分期付清,欠款人周某、朱A,連帶擔保人朱B”。之后檢察機關以朱A詐騙黃某4萬元向法院提起公訴,在庭審中朱A對二十三萬元的欠條予以了認可。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朱A詐騙黃某4萬元,并已由其家屬退還給了黃某,判決朱A犯詐騙罪。之后由于黃某沒有在一年內收到余款十六萬元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周某和朱B辯稱其所出具的欠條是針對詐騙金額,欠條所涉二十三萬元是黃某單方意思,當時由于朱A被羈押在看守所,無法向其核實具體金額,并且黃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所稱也是二十三萬元,為減輕朱A的處罰,針對朱A詐騙部分出具了欠條,對詐騙以外的金額不應當由其歸還,而詐騙金額由法院認定為四萬元,其已經實際支付了七萬元,所以請求法院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朱A在與黃某交往中多次向黃某借錢,且每次都沒有借條,借款總額應以雙方確認一致的金額為依據。欠條得到了朱A、周某、朱B的認可。朱A、周某、朱B應依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至于朱B關于刑事案件中只認定了四萬元的抗辯理由,由于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而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只要證據證明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時就可以認定事實存在,正是由于兩者證明標準不一樣,所以在本案中朱B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蘇州中院因此判決周某、朱A歸還黃某十六萬元,朱B對此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