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女經人介紹與未婚男結婚,后因感情不和,妻子回娘家生活,夫妻分居四年后,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19951125,妻子小云與丈夫小平登記結婚,19961214生一女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后,雙方為日常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之后,妻子小云回娘家居住。20084月,妻子患情感性精神病,被娘家送往醫院,住院45天,出院后仍回娘家居住,住院的費用全是小云父親支付的,小平曾數次到小云娘家去帶小云回家,均遭拒絕,小云于201089具狀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雙方離婚。

 

小云幼年患腦膜炎,留有后遺癥,智力低下,199612月患精神分裂癥,20084月,患情感性精神病,目前生活不能治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結婚多年且育有一女,理應互敬互愛,不應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雙方不睦。原告患有疾病,被告應精心呵護,除了生活上的照顧還應給與精神安慰,現原、被告分居達4年之久,被告屢次帶原告回家均未成,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原告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之請求應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患病,目前生活尚不能自理,需人照顧,無能力撫育小孩,故原告請求小孩隨被告生活應予以支持。遂作出原、被告婚姻準予離異;婚生女孩隨被告生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