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圖便宜兩百元 單位反賠六千元
作者:史瑋 發布時間:2010-09-21 瀏覽次數:649
日前,蘇州中院民四庭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為圖兩百元的紙上便宜,反而被判決賠償勞動者6000元經濟補償。
陳某于2005年進入昆山A公司工作,并訂有勞動合同,約定基本工資為1050元/月。2009年底續簽勞動合同時, A公司為圖便宜,將基本工資降低為850元/月,為此陳某拒簽該份新合同。之后公司以合同期滿為由向陳某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陳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之后又起訴至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的實際工資由基本工資和業務提成獎金組成,解除勞動合同前月收入平均為3000元。新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比原合同降低了200元/月,且A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新合同提供的條件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因此可以認定新合同提供的條件降低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續訂勞動合同時,因合同約定條件降低導致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因此判令A公司支付陳某2個月工資合計6000元作為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