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賠償金想私了 法院判處非法拘禁罪
作者:夏倩 方麗莉 發布時間:2010-09-20 瀏覽次數:641
被告人張良因手指受傷向老板劉強幾次索要賠償金未果,遂起意將劉強拘禁,對其毆打,獲得了15000元賠償金。日前,崇安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年近50的張良于去年來錫打工,是位裝修工人。在工作的時候割傷了自己的手指,當時劉強為了省錢,就在大醫院看過之后轉到附近的門診部掛水,但連掛了半個月后,仍不見有好轉。劉強就讓張良在家休息,之后也沒有主動提賠償的事。張良每次找談及此事,劉強總是以很忙或提出的賠償金過高為由再三的拖延。這讓張良十分惱火,遂與幾個老鄉商討后決定私了。張良假意提出要到仲裁委員會調解此事,劉強同意了。劉強載著張良開到半路就被張良的幾個老鄉攔下拉進了車里,帶到一個廢墟的廣場上。在一陣毆打后,張良提出要索賠三個月的誤工費、營養費和精神損失費共15000元。劉強被逼同意讓人將錢匯至張良的銀行卡上。待拿到錢后,張良分了一部分給老鄉,眾人才得意的離開。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良結伙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張良在非法拘禁中有毆打被拘禁人的情節,并致其輕傷,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判處張良有期徒刑一年,退還給被害人劉強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