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離家出走六年無音訊 兒子申請宣告死亡獲支持
作者:劉金霞 發布時間:2010-09-20 瀏覽次數:639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的,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旨在避免相關人員的民事權利長期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從而促進民事交易的流轉。近日,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兒子申請宣告父親死亡的案件,依法判決宣告被申請人死亡。
申請人小趙系被申請人老趙的兒子,2004年三月份的一個下午,老趙離家出走。因為老趙平常的活動范圍僅局限在自家小區附近,從未出過遠門,懷德橋周圍的路他就不認識了,失蹤當天家人就四處尋找過他,后來也到周圍的幾個派出所去報過案了,但一直沒有他的消息。2007年的時候,老趙領取養老金的銀行卡需要辦理換卡手續,要本人帶身份證去辦理,因他長年下落不明,無法辦理,兒子小趙去咨詢過社保中心,他們認為這樣的情況需要宣告死亡。于是,小趙和姐姐商量了一下,來到鐘樓法院申請宣告父親老趙死亡。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于2009年6月在《人民法院報》上發出尋找老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為一年,現已屆滿,老趙仍然下落不明。法院遂在查明財產等相關情況后,依法判決宣告被申請人李盤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