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天文是來自蘇南的房地產開發商,其在工程建設中因資金緊張,不惜以高息向社會吸納資金近3000萬元,用以項目開發,但因企業運轉不暢,其所借資金兩年之久仍無法償還。最終,黃天文被債權人“揪到”了公安局,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一審法院以該罪名及虛報注冊資本罪合并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元。916,江蘇省宿遷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天文原是個體工商戶,薄有資產。2006年初,黃在朋友小齊介紹下到宿遷開發經營房地產。其先在某鄉鎮開發了一座農貿市場,在銷售資金未全部回籠的情況下,又到宿遷市區開發了一個商住小區項目。工程剛開工,他就遇上了資金上的難題。黃天文找小齊幫忙,小齊又找了幾個朋友,幫黃天文湊了400多萬,月息只有15厘。但這筆錢對于黃天文的工程來說,只是杯水車薪,很快化為烏有。

 

過了半個多月,黃天文又找小齊幫忙,并送給小齊一個紅包表示感謝。小齊很為難,說想多用錢不是沒辦法,有些人專門把閑錢放給別人用,關鍵是他們要的利息太高了。黃天文說,我只是短期周轉,房子一賣錢就上來了,利息再高我也不怕。有了這句話,小齊先后幫他聯系了幾個放高利貸的人。這些人有的借給黃天文30萬,有的借50萬,也有的借100200萬的,利息從3分、5分到1角不等。債主們要么在接到借條后先把一定期限的利息扣下來,要么要求黃天文把利息算作本金打在一起,黃天文全部照辦。

 

由于資金短缺,又遭遇了陰雨天氣等原因,黃天文的房子建得時斷時續,有時候好不容易弄到一筆錢,還不夠償付利息。為保持企業正常運轉,使房子早日建成投放市場,黃天文不得不繼續使用高利貸,并提高利息,月息最高的竟達到6角。有一個姓索的債主,20078月借給黃天文本金600余萬元,一年后“驢打滾”滾到了1175萬元。至20098月,黃天文的商住小區尚未建成,但累計欠高利貸已約3000萬元,其陷入泥淖不能自拔。

 

200993,債權人勞某在多次向黃天文討要借款本息未果的情況下,一把抓住黃天文的衣領,將其拽到公安局。黃天文歸案后,主動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向其他14人非法吸收資金的事實。同時公安機關查明,黃天文涉嫌虛假注冊資本罪。

 

20106月,法院一審對被告人黃天文予以刑事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天文采取高額利息回報方式向多人借款,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采取欺詐手段申請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200萬元),數額巨大,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應當數罪并罰。因黃天文歸案后,主動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與公安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元。同時追繳黃天文非法吸收的資金,返還被害人。

 

黃天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其向特定人借款,房子建成變賣后足以償還借款,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特征;部分出借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其與出借人之間形成的是正當、合法的借款行為,并已得到了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調解書的確認,不能再次認定被告人的行為系犯罪行為。

 

二審查明,上訴人黃天文在開發建設某商住小區過程中,為獲取更多資金,明知自己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仍然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借款,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致使眾多被害人的借款在案發前無法歸還,其行為侵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關于第二點上訴理由,經查,因上訴人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致使部份出借人雖然已經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仍未能通過該渠道獲得救濟,在黃天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被刑事追究后,涉案各起借貸關系即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不應違反法律的規定,原借貸行為的合法性被否定,依法應通過刑事追繳,返還各出借人相應的款額。故此,上訴人上訴理由及其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二審不予支持。(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