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健身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人們娛樂休閑的生活方式,近年來越來越得到人們的青睞。健身房、健身俱樂部等健身場所也如雨后春筍般地“鉆”了出來。但如果在健身活動中,不注意安全問題,或因健身不當而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經營者、消費者應當如何擔責?日前,通州法院調解了一起體驗動感單車不當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健身房對受害人作出了適當賠償。

 

動感單車致腳殘

 

1970年出生的季女士,身高1.65,雖已人到中年,但體重不足40公斤,看上去讓人感覺弱不禁風。隨著近幾年來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許多人喜好上了健身運動。經朋友游說,季女士不由得也對健身有了興趣。去年5月上旬,季女士隨朋友瞿某某來到通州某健身房。第一次來到健身房的季女士,做了個觀眾,觀看了半個小時的動感單車運動。5月下旬,季女士再次隨瞿某某來到該健身房。這次,季女士找了輛動感單車坐了上去,準備親自體驗一下騎動感單車的樂趣。當季女士把腳蹬上單車腳踏板時,腳踏板飛快地轉了起來。季女士嚇得把左腳抬得很高,但右腳沒來得及收回,被腳踏板帶著擰過一圈。季女士受傷后,立即被送到醫院。經檢查,季女士右腳右內、前踝粉碎性骨折。季女士在通州區人民醫院治療及南通附院檢查,先后用去醫療費近兩萬元,并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責任承擔起爭議

 

女士受傷后,要求某健身房進行賠償。女士認為,其朋友瞿某某系健身房的會員,其隨朋友來健身房進行健身免費體驗,經過健身房登記后入內。在其騎動感單車時,健身房并未進行指導,也沒有任何警示標志,故健身房未履行適當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但某健身房認為,女士雖然5月上旬第一次到健身房來時進行過登記,但第二次來并未登記。而女士不是健身房的會員,健身房不存在免費體驗之說,因此,女士屬于擅自進入健身房,擅自進行動感單車的體驗。再者,健身房的設施是完好的,沒有質量問題,女士受傷的原因是其穿的是皮鞋,后面是有跟的,在騎動感單車體驗時,腳會有松動,在單車高速運轉的情況下,腳與腳踏會分離,導致踏板擊打腳部而受傷。綜上,健身房沒有任何責任。

 

法院調解賠過半

 

事故發生后,女士多次找到健身房要求賠償損失,但健身房以季女士系擅自入內、擅自體驗動感單車、自身不注意安全問題為由,拒絕承擔責任。而女士因腳踝粉碎性骨折,尚需在一年后做二次手術取出鋼板。以九級傷殘計算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失費、二次手術費等費用,損失達126000余元。女士無奈之下,于20106月將某健身房告上通州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26000余元。

 

通州法院受理后,經開庭審理,并庭后組織雙方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被告某健身房一次性賠償原告女士各項損失68000元,分三期支付,如不能按期支付,則加付違約金12000元,雙方一次了結,今后再無任何牽涉。案件得以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