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沒有辦理相關機動車證件手續,在交警例行檢查過程中,拒不配合檢查,并將執勤民警打倒在地,被告人朱某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2009102816時許,被告人朱某駕駛一輛黑色燃油助力車行駛至市區某路口時,被交警攔下查看相關證件,因朱某沒有助力車駕駛證,只有汽車駕駛證,害怕查出來汽車駕駛證會被扣分,遂強行沖關。在朱某被交警阻攔后,因一時氣憤就用右手抓住交警肩膀一帶,右腿勾著交警的腿,執勤交警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后,朱某拔腿便跑,然后被聞訊趕來的交警抓住并將其帶回警局。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朱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