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銅山法院審結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742時許,被告人王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沿323省道由東向西行駛,因疏于觀察,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其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的乘車人孫某當場死亡。經公安機關交巡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計人民幣4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銅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動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且其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