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其車輛停于路肩并占用主車道,被他人車輛追尾,造成事故,雇員經搶救無效死亡,其相關損失獲得賠償,但雇主貨物以及相關損失未能得到賠償,后雇主要求雇員的繼承人賠償未果,遂提起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6628,馬某駕駛重型半掛車,從臨安駛往溫州,次日,行駛至臺溫高速公路往溫州車道時,車輛追尾碰撞由陳某等人的親屬任某駕駛的停于路肩并占用主車道的中型貨車,致任某所駕駛車輛擠壓至右側護欄,(該車車主是杜某,任某系其雇傭的駕駛員)造成任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除車輛損失以及人身外,任某駕駛車上貨物(活魚)受損。

 

200675,交警部門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任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并在該隊主持調解下,當事人各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協議確認:任某的死亡損失為424517.6元,該損失由馬某承擔70%,任某承擔30%。任某駕駛的中型貨車車主杜某負事故連帶責任。此后,作為任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陳某等人獲得馬某一方的賠償275807元。另由任某承擔的30%損失計148710.60元,在任某的法定繼承人向雇主杜某訴訟后,原告杜某按148710.60元的60%承擔了賠償責任。

 

杜某認為交警部門的賠償調解書中,對任某運輸車輛上魚的損失并未計算,要求作為雇工的任某的法定繼承人進行賠償,雙方協商未果,杜某遂提起訴訟。庭審中,杜某將訴訟標的58600元的具體組成明確為:交通事故發生時,魚的損失37059(被撒在路上魚的損失;缺氧氣死亡魚的損失);處理交通事故發生的費用3980(交通費、住宿費、停車車費);停運損失15000元;杜某為搶救任某墊付的費用2561元。杜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杜某提供交警部門的證明一份,證實任某駕駛的車輛上確有活魚受損,但究竟損失的數額多少未能證實;對交通費、住宿費、停車費原告提供了部分票據予以佐證;對停運損失和墊付的搶救費用,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佐證。質證時,任某第一順序繼承人陳某等認為,魚的損失客觀存在,但損失的數額很少,且交警部門的調解書中沒有提到魚的損失,魚的損失可能就在調解的數額中,對其他損失均不予認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陳某等人對杜某主張的各項損失僅認可補償1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舉證不能必然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原告杜官寶雇傭任蘭建運送貨物,運輸過程中車輛與他人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裝載的魚受損,對此交警部門已作定論,故原告主張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依法成立。但對魚損失的數量,交警部門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未認定,依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本院對原告主張的魚損尚不足以確認。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和墊付的搶救費用,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本院不予保護。但考慮原告在本起事故中確有活魚受損、處理事故過程中確實發生了交通費、住宿費、停車費的客觀事實,結合被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的主張及任蘭建在本起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本院對原告主張的魚損、交通費、住宿費、停車費合計酌情認定為10000元。遂作出被告任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陳某等人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