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15,海安法院墩頭法庭片區法官深入轄區南莫鎮青墩村,與司法所聯手,及時、妥善化解了一起關乎44戶農民切身利益的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在實現訴訟與調解有效銜接、良性互動的同時,有力地維護了當地新農村建設中農民土地流轉中的合法利益,也為服務當地現代農村招商引資工作打開了一扇新的和諧法治大門。

 

2009年初:南莫鎮青墩村為推進農村改革,促進高效規模農業生產,帶動農民致富,做出加入當地招商引資大潮、進行大棚種植生產經營開發的決定。

 

20093月:南莫鎮青墩村144戶農民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農村土地經營權承包合同,同意以委托方式實現土地流轉,將土地委托村經濟合作社統一進行土地規模經營租賃發包,用途為大棚種植生產經營開發。

 

20094月:經實地察看,村經濟合作社與福建人林某、盧某、秦某三人達成土地租賃協議,由林某、盧某、秦某共同租賃44戶農民承包地(計61.32畝)發展規模蘑菇種植園,約定:租期五年,從09612014530,種植園按每畝每年950元的標準支付土地租金;第一年租金于0912月底付清,從第二年,每年度租金于當年610日前給付;合同期滿,種植園必須清除土地上所有的設施,并復墾后交給村經濟合作社;違約金5萬元。

 

20096月:蘑菇種植園開始進入開發、投資、經營階段,林某、盧某、秦某累計對種植園投資近百萬元。后盧某實際經營土地26.66畝,秦某實際經營土地34.66畝,林某擔任種植園技術顧問。

 

200912月:種植園如約分兩次付清第一年土地租金。

 

20107-8月:因種植園未按期履行第二年租金義務,所涉44戶農民多次到村辦公室追著要求解決問題,并多次去鎮政府上訪,村經濟合作社與種植園也多次溝通,協商未果。

 

2010914:村經濟合作社無奈之下,以“種植園所承租之地系廣大農戶口糧田,不按協議履行給付租金義務嚴重影響到村民正常生活、甚至社會穩定”為由,向海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種植園三人給付當年租金,并支付50000元違約金。

 

海安法院墩頭法庭負責人接到青墩村的求援電話后,考慮到案件背后涉及人數眾多、農民利益訴求急切、事關穩定大局,立即與當地鎮黨委、政府及青墩村“兩委”取得聯系,一方面希望獲取、了解背后更多的涉農利益情況,另一方面提前告知將于次日下午去村里組織訴前調解,爭取盡快讓老百姓拿到口糧錢。與此同時,委托南莫鎮司法所長通知三被告于915日下午到村里進行調解,并邀請其予以協助調解。

 

2010915下午,片區法官及書記員提前來到青墩村調解室,鎮司法所長也準時前往。

 

種植園三人到村調解室后,辯稱他們并不是不同意給付租金,只是由于經營該種植園先期投入較大,今年入市季節又沒到,加上前一陣經營有所虧損,現在資金周轉困難,打算到年底再給付。同時,盧某還特別強調,自己因經驗不足,虧損嚴重,實際經營地目前大棚已拆除,打算還給農戶種小麥,自己不再租賃,只同意給付一小部分租金。

 

三被告 “一退一拖” 的辯述,不管怎樣,無疑都會給所涉44農戶帶來巨大的期待利益損失和潛在利益損失。眼看現在田里水稻越長越熟,再過不久就要收割,這樣一來,就有可能出現農民既沒拿到原有可以獲得的土地租金,又只能看著別人收獲稻谷自己干著急的情形,這不是更加傷透農民的心、影響群眾對于招商引資“進村富村”的輿論氛圍嗎?

 

片區法官冷靜分析案情,細致考量利益,融情于理疏導,情法互動說服,設身處地思考,從化解片區涉訴矛盾、穩定片區大局出發,仔細聽取村民代表意見,綜合考慮出讓土地農民需求、種植園眼前處境及后續發展,在鎮司法所長的協力下,通過在村經濟合作社與種植園之間“背靠背”式雙向調解,最終,力促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原告村經濟合作社與被告盧某解除土地租賃合同,盧某于2010930日前將所承租的土地復墾、修復、平整后返還給原告;被告盧某酌情給付其實際承租地租金的80%,支付違約金20000元,于20109月底履行。

 

(二)原告村經濟合作社與被告秦某的相關協議繼續有效,被告秦某給付其實際承租地租金32927元,酌情支付違約金25000元,簽訂本調解協議時給付7000元,余款分期履行。

 

(三)被告林某對上述兩項負連帶責任。

 

簽字完畢后,片區法官不僅對給付期限進行了提醒和督促,還坐下來與村相關負責人、種植園人員、村民代表促膝相談,對種植園今后的發展出路及規劃進行了詳細詢問,并建議種植園秦某用心經營、打開市場,祝愿種植園能夠早日、真正帶動當地農民致富。

 

近來,海安法院墩頭法庭多次深入片區開展訴調對接工作,在充分認識當前農村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面臨新形勢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訴前調解機制,提高認識、明確任務、強化責任、創新形式、扎實工作、務求實效,切實將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及時解決在農村,化解在基層,有效充當了我院基層法庭在農村糾紛化解工作中的前沿陣地角色,有力提升了我院基層法庭化解涉訴矛盾糾紛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