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得到改善,妻子再次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尤某與丈夫王某于1987年經人介紹相識,同年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88322生一女孩,1991629生一男孩。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尤某曾于2009818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夫妻關系仍未得到改善,妻子尤某遂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夫妻共同財產均在被告處,尤某在訴訟過程中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書,表示如果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其放棄分割其享有共同財產。

 

庭審中,被告王某稱,尤某及其子女均到上海打工,女兒兩年多沒和我通一次電話,兒子也是一樣,原告及其子女我,要求與我離婚。我要求原告及其子女對賠償其精神賠償款10萬元,贍養費預付10萬元,合計人民幣20萬元。原告王某在庭審中主張共同債務有5000元,共同債權有1000元,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被告對此亦未予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和睦家庭,但雙方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后,未能妥善處理,導致夫妻感情產生裂痕。原告向本院起訴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的夫妻關系仍沒有得到改善,應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放棄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系其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院予以準許。對于原告主張共同債務5000元、共同債權1000元,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被告對此亦未予認可,故本案不予處理,如債務屬實,債權人可另行主張;如債權屬實,原、被告可另行主張。至于被告索要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和預付10萬元贍養金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本案系離婚糾紛,被告對子女的贍養費的訴請可另行主張,本案不予處理。綜上,遂作出原被告婚姻離異,夫妻共同財產歸被告所有的判決。